(2015)丽景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蒋鑫与沈永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鑫,沈永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景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蒋鑫,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下沿塘村326号。被申请人沈永平,住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镇新田*号。申请人蒋鑫与被申请人沈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蒋鑫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沈永平所有的坐落在××进行财产保全,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沈永平所有的坐落在××予以查封。申请人应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柳伟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汤霖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