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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执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金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启雄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龙,杨启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149-1号申请执行人:王金龙。被执行人:杨启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5日作出的(2011)翠屏民初字第2518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启雄的存款162102.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孝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