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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卞祥俊与董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祥俊,董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389号申请执行人卞祥俊。被执行人董超。申请执行人卞祥俊与被执行人董超其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O14年7月15日作出(2014)南扬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董超应于2014年6月15日前归还卞祥俊借款75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7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息随本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超未申报财产。现董超下落不明,其名下所有无锡市南长区时代上城A区6号2503室长期空置(因处置费用过高,申请人表示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亦无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先作可恢复性终结执行处理。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752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董超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决定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中。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扬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明执行员  尤祺执行员  张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沙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