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银民二初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原告孙浩与被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浩,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铁银民二初字第00492号原告:孙浩。被告:李军。(未到庭)原告孙浩与被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闫利剑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静、刘静波参加评议,于2014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浩诉称:2013年2月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元。双方约定:借款的期限为1个月,被告以自己所有的比亚迪轿车一台做抵押,如到期时被告不还款,原告可将抵押车辆进行变卖。但时至今日,被告没有还款,也没有将抵押车辆交付原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15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李军未答辩,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6日,被告李军向原告孙浩借款15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被告李军为原告孙浩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的事实,此证据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自愿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合法,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予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浩借款15000元。逾期给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执行。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李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175元(立案庭代收),逾期交纳的,按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闫利剑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刘静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