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培明诉被告王杰兴、吕清蓉、雍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明,王杰兴,吕清蓉,雍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54号原告王培明,女,生于1955年7月5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居民。委托代理人韩成环(系原告王培明之夫),男,生于1954年10月1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居民。委托代理人朱绍林,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杰兴,男,生于1974年8月1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农民。被告吕清蓉,女,生于1974年1月16日,汉族,广元市昭化区人,农民。被告雍铭,男,生于1977年7月17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培明诉被告王杰兴、吕清蓉、雍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王培明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培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培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50元,由原告王培明负担。审判员 吴明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邵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