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庞信与广西合浦南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二初字第11号原告:庞信。委托代理人:张传卫,合浦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西合浦南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还珠大道3号。法定代表人:韩传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金仁慧,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蒋朝源,合浦县工业与信息化局退休职工。原告庞信与被告广西合浦南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机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尚希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庞信诉称,其自1974年12月经合浦县劳动局批准安排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商业机械厂(以下简称商业机械厂)工作,是风焊工。商业机械厂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拥有大量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1992年以后,商业机械厂因管理不善处于停工待产状态,从1993年起,因资金困难便停止向其及其他职工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全厂职工一边等待复工,一边自谋职业为生,期待该厂走出困境后再补偿拖欠职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2003年1月,有关单位及个人以商业机械厂的现有资产和设备合并成立被告南方机械公司,该公司自成立至今在商业机械厂的经营场所内经营,而商业机械厂却于2003年被工商部门注销了,导致其无法在商业机械厂上班,也无法在被告南方机械公司上班。2014年10月30日,其在有关单位查阅个人档案时,才得知其被“商业机械厂”作自动离职处理,但其从未收到“自动离职处理”决定的书面或口头通知。为此,其于2014年12月2日向合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合劳人仲不字(2014)第5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其的申请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对其的申请不予受理。其认为,其自1974年12月参加工作以来从未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商业机械厂自行制作的“自动离职”决定是违法无效的。同时,被告南方机械公司占用、合并商业机械厂的国有资产成立自然人控股的公司法人对被兼并的商业机械厂的一切债务负有连带责任,应负妥善安置其和支付拖欠其工资和缴纳养老保险的义务和责任。其对商业机械厂作出的的“自动离职”决定不知情,其申请仲裁的时间未超过仲裁申请时效,合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是不合法的。故其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确认商业机械厂对其作出的自动离职决定无效或予以撤销;2、确认其与商业机械厂及被告南方机械公司自1974年12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庞信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证据一:庞信身份证,证明原告庞信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养老保险手册,证明原告庞信与商业机械厂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证据三:职工档案材料,证明原告庞信与商业机械厂一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庞信在商业机械厂上班期间表现优秀,商业机械厂对原告庞信作出的自动离职处理决定及证明材料不在该档案中;证据四:电脑咨询单两份,证明商业机械厂已被注销,但没有注销日期,没有进行清算,商业机械厂还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南方机械公司也有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五: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原告庞信于2014年12月2日申请仲裁,合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事实;证据六:送达回执,证明原告庞信的起诉没有超过法定的期限;证据七:劳动争议争议仲裁申请书,证明原告庞信向合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及仲裁请求与向法院提出的请求是一致的,没有超出仲裁范围;证据八:庞信的获奖证书,证明原告庞信曾经获得合浦县商业局的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商业机械厂系经合浦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改制的企业。针对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特别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行为主导的企业改制,应是企业内部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出现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属于企业改制过程中遗留的问题,应由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该纠纷不属于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的劳动争议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庞信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已收取原告庞信交纳的受理费55元,退还原告庞信。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尚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远玉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