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镇催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宁波市镇海杰奥电器有限公司、李兴中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杰奥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甬镇催字第9号申请人:宁波市镇海杰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俞范村河周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兴中,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宁波市镇海杰奥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31300051/31400504、票面金额人民币50000元、出票人宁波市镇海杰奥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京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宁波市镇海杰奥电器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支行、出票日期2014年9月2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市镇海杰奥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魏爱军审 判 员 孙晓婷代理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