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皋民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秦长忠与袁齐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长忠,袁齐邦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皋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秦长忠。被告袁齐邦。原告秦长忠诉被告袁齐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蓬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齐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长忠诉称:被告袁齐邦于2013年12月承接本市如城镇海洋路1号的阿玛尼美容美发装修业务后,又将装修工程中的木工业务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形式为包工。原告在为被告完成了相关施工后,被告一直拖欠装修款。经原告多次催要,目前尚欠16500元。原告等人自2014年5月以来多次报警,被告人仍以各种理由拖欠,原告被逼无奈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装修款16500元,并承担本案的所有费用。被告袁齐邦未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日原告秦长忠与被告袁齐邦签订《装修协议》一份,内容载明:“装修地址:如皋市海洋路一号阿玛尼美容美发店面装修。班组:木工班组。造价:伍万叁仟捌佰元人民币。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付款方式:分四次付款,第一次付款进场后十天付壹万贰仟元(12000元),第二次付款2月25日付壹万贰仟元(12000元),第三次付款4月15日付壹万叁仟叁佰元,余款壹万陆仟伍佰元(16500元)五月二十日结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上协议,甲方袁齐邦,2014年1月1日,电话1582159****,乙方秦长忠,2014年1月1日,电话1596272****”。后原告完成了相关施工任务,被告袁齐邦立据欠条一份,内容载明:“今欠木工秦长忠壹万陆仟伍佰元(16500元),袁齐邦,2014年6月6日,电话1582159****,身份证号320825197310131530”。此后,经原告追要欠款未果,原告遂于2014年7月31日诉至本院,诉请同前所述。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的陈述,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欠条、装修协议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将装修工程中的木工业务发包给原告施工,经双方结账,被告结欠原告人民币165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明,该款应由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被告袁齐邦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所举证据并结合原告当庭陈述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齐邦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秦长忠欠款165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元,由被告袁齐邦负担(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审 判 长  赵剑波人民陪审员  章瑞祥人民陪审员  单祝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