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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龙安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慧超与被杨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超,杨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龙安民初字第168号原告李慧超,男。被告杨青,男。本案在审理原告李慧超与被杨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慧超未足额交纳诉讼费用,经本院书面通知后,逾期仍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还原告李慧超。审 判 长  王春旭审 判 员  曾现立人民陪审员  郭清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