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龙安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慧超与被杨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超,杨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龙安民初字第168号原告李慧超,男。被告杨青,男。本案在审理原告李慧超与被杨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慧超未足额交纳诉讼费用,经本院书面通知后,逾期仍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还原告李慧超。审 判 长 王春旭审 判 员 曾现立人民陪审员 郭清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