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商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林海军诉辛丕田、陈利军、熊彩玲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海军,辛丕田,陈利军,熊彩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商字第41号原告林海军,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辛丕田,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被告陈利军,男,成年人,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汶上县。被告熊彩玲,女,成年人,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海军诉被告辛丕田、陈利军、熊彩玲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海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高建国审判员 李传效审判员 王金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