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执民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与陈怡旷、耿芷青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陈怡旷,耿芷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泰执民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住所地:泰顺县。负责人:钱克标。被执行人:陈怡旷。被执行人:耿芷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温泰商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业己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怡旷、耿芷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怡旷、耿芷青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陈怡旷、耿芷青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乐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晓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