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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法民初字第05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陈运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李安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运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李安平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法民初字第05608号原告陈运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住重庆市合川区。诉讼代表人陈运伦,男,汉族,1970年4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王昌斌,四川省武胜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安平,男,195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陈运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被告李安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池海、代理审判员张文智、人民陪审员邹丹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2015年1月14日,本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运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诉讼代表人陈运伦及委托代理人王昌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安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运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称,原告系蔡湾村4社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2006年6月被告将其家庭农村土地承包地转包给原告家庭经营,2008年11月26日,被告全家农转非将户籍转入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红岗山路113号2栋1单元5-1。2010年10月20日,蔡湾村4社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包方,原告为承包方,双方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2010年10月30日合川区人民政府依法向原告颁发合川区农地承包权经营权证书。2013年4月27日,被告向合川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由龙凤镇蔡湾村4社依法收回申请人李安平的承包地,龙凤镇政府按程序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证机关撤销颁发给原告的合川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告认为该仲裁委的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蔡湾村4社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李安平未予答辩。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本案中,原告陈运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对被告李安平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判决其与蔡湾村4社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即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关系为农村土地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关系,本案被告并非该法律关系的相对人,因此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不应予以受理,依法应当驳回原告陈运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对被告李安平的起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运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对被告李安平的起诉。诉讼费4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池 海代理审判员  张文智人民陪审员  邹 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玉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