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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小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石志卿与刘献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志卿,刘献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小字第1号原告石志卿,男,195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刘献举,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原告石志卿诉被告刘献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志卿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志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志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石志卿负担。审判员  牛志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