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小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石志卿与刘献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志卿,刘献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小字第1号原告石志卿,男,195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刘献举,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原告石志卿诉被告刘献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志卿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志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志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石志卿负担。审判员 牛志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