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灌少民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灌少民初字第00209号原告徐某,居民。被告刘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陶秀华代理审判员 龚成霞人民陪审员 姜有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志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