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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灌少民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灌少民初字第00209号原告徐某,居民。被告刘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陶秀华代理审判员  龚成霞人民陪审员  姜有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志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