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磁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苗立山与王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立山,王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磁民初字第213号原告:苗立山,农民。被告王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苗立山诉被告王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苗立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立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应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苗立山承担。审判员 马艳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丽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