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黄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18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4)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龙小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初至同年9月底,被告人黄某在其家中充当外围“重庆时时彩”的庄家接受他人投注,累计金额29.8万元,从中牟利。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于2014年8月31日向龙海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龙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报告、投案证明书、人员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罗某、江某甲、江某乙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外围“时时彩”,收注金额29.8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黄某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被告人黄某所在的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危害后果等,对被告人黄某可适用缓刑,被告人黄某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龙海市公安局的被告人黄某的赃款596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聪明人民陪审员 刘井树人民陪审员 许黎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昊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