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南民初字第00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林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洛南民初字第00677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屈某某,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郑小惠,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原告林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姚亚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屈某某、郑小惠,被告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诉称:原、被告本不熟悉,2013年2月经人介绍,二人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1月13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4年1月31日下午6时许,高某甲(被告的姐姐)的丈夫持刀刺伤原、被告等人,后原、被告被原告娘家人送至洛南县中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原告由其娘家人护理照顾。出院后,原、被告互不往来,原告一直居住娘家。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高某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1月13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4年1月31日下午6时许,因被告姐姐高某甲与丈夫夫妻关系恶化,高某甲丈夫来到被告家,持刀刺伤原、被告等五人。当日,原、被告即被送至洛南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原、被告沟通较少,原告一直居住娘家,原、被告夫妻关系出现裂痕。2014年12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洛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谈话笔录、调解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关系出现裂痕,但主要原因不在原、被告双方,而是他人的犯罪行为所致,原、被告应互相帮助,共同克服生活中的困难,通过交流沟通,努力化解夫妻之间的矛盾,则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有望得以修复。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应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为维护家庭社会和谐稳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某要求与被告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亚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