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38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宁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鲜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