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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38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宁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鲜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