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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徐运成与成嘉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运成,成嘉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457号原告:徐运成,男,196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板桥镇。委托代理人:何可夫,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嘉辉,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增城市荔城街。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负责人:陈飞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运成诉被告成嘉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运成以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协商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运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运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元,由原告徐运成负担。审判员  李旷怡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小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