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特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马俊山与剡桂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马俊山;剡桂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特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马俊山。被执行人剡桂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俊山与被执行人剡桂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伊州民一终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剡桂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剡桂莲支付申请执行人马俊山案款6447元,并由被执行人剡桂莲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剡桂莲于2014年12月23日支付案款6447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作出的(2014)伊州民一终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綦甲林审 判 员 张爱华代理审判员 朱 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达木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