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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福执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扶 建设 有限责任公司 民间借贷 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福执字第615号申请执行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清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顾勤华,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福商重字第2号行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顾勤华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宝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