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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157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74年05月24日,汉族,住临夏市。被告曾某某,男,生于1969年08月20日,汉族,住临夏市。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以已与被告曾某某和好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世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亚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