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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讷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邹XX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存滨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讷刑初字第37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存滨(别名邹五),出生于黑龙江省讷河市,住黑龙江省讷河市。2006年1月25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自治旗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2014年6月7日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讷河市看守所。讷河市人民检察院以讷检刑诉(2014)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存滨犯盗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讷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郝宏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存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讷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6月11日,被告人邹存滨为自家取暖方便,伙同他人到讷河市富源林场检查站东侧防护林带处,擅自砍伐枯死杨树31株。经鉴定:立木蓄积4.7484立方米。2、2014年6月14日,被告人邹存滨为制作打鱼网杆,到讷河市学田镇宏大村3组后林地处,擅自砍伐杨树28株。经鉴定:立木蓄积1.0494立方米。综上,被告人邹存滨盗伐林木立木蓄积5.7978立方米。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邹存滨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集体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本院提出判处被告人邹存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邹存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未辩解。经审理查明:1、2014年6月11日,被告人邹存滨为自家取暖方便,伙同他人到讷河市富源林场检查站东侧防护林带处,擅自砍伐枯死杨树31株。经鉴定:立木蓄积4.7484立方米。2、2014年6月14日,被告人邹存滨为制作打鱼网杆,到讷河市学田镇宏大村3组后林地处,擅自砍伐杨树28株。经鉴定:立木蓄积1.0494立方米。综上,被告人邹存滨盗伐林木立木蓄积5.7978立方米。经侦查,被告人邹存滨于2014年8月16日在家中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油锯、四轮车、部分被砍伐树木(照片),证实作案工具及部分被砍伐林木的外观特征。二、书证1、讷河市公安局报案笔录、到案经过,证实案件来源系他人报案,被告人系被传唤到案。2、林地证明,证实被告人邹存滨盗伐的林木系集体所有。3、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证实部分涉案赃物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4、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自治旗人民法院(2006)莫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邹存滨于2006年1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莫旗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三、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孙某某、鄢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案件的起因及案发经过。四、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邹存滨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供认不讳。五、鉴定意见讷河市林业局林业技术鉴定书,鉴定意见:涉案林木的立木蓄积为5.7978立方米。六、勘验笔录讷河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邹存滨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邹存滨犯盗伐林木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邹存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部分涉案赃物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邹存滨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4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义波代理审判员  孙宏英人民陪审员  曾庆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哲本判决书中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