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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少民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宋某与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少民初字第00003号原告宋某。被告于某。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某与被告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薛 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有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