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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民字第38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吕海蓉与吴一刚、张飞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海蓉,吴一刚,张飞平,浙江九天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民字第3819-2号申请执行人:吕海蓉。被执行人:吴一刚。被执行人:张飞平。被执行人:浙江九天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执民字第381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张飞平所有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玉潭镇一环路(山水华庭)G3栋1101室(房产证号:宁房权证玉潭字第××号)的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吴一刚、张飞平、浙江九天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飞平所有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玉潭镇一环路(山水华庭)G3栋1101室(房产证号:宁房权证玉潭字第××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文韬代理审判员  吕 璎代理审判员  李凌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卢 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