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沈海梅与沈阳威利先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海梅,沈阳威利先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041号原告沈海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2242。委托代理人周沈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沈阳威利先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春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德宾,男,××年××月××日出生,满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海梅诉被告沈阳威利先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海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沈海梅负担。审判员 程惠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凌白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