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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大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郑有昌与郭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有昌,郭邦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建大商初字第3号原告郑有昌。被告郭邦华。原告郑有昌与被告郭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500元(该利息自2012年11月9日计算至2014年12月19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程顺龙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有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邦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宣告判决。庭审过程中,原告郑有昌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查明,被告郭邦华尚欠原告郑有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元的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邦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郑有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郭邦华负担。当事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依法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程顺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