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荣志贪污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荣志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325号罪犯张荣志,男,1945年5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2010)彭法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荣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6月6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1月6日以罪犯张荣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白建勇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张荣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且张荣志参与共同贪污犯罪所得赃款1585822.16元,退出235000元,与其他同案人及单位共同退出了1115432.89元,积极退出了贪污犯罪所得赃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荣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1年3月8日起至2019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游欣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