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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执恢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李祖深、林秀和与李祖发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祖深,林秀和,李祖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秀执恢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李祖深。申请执行人林秀和,女。被执行人李祖发,男。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祖深、林秀和与被执行人李祖发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秀民一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祖深、林秀和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请求恢复原状,另赔偿7425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没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祖发的银行存款7425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晓桥审判员  柯田荣审判员  潘孝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新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