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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特字第0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远航京畅商贸有限公司与刘文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远航京畅商贸有限公司,刘文帅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特字第01043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北京远航京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大街88号1栋。法定代表人张会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栋,男,1981年2月6日出生,北京远航京畅商贸有限公司人事经理。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刘文帅,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北京远航京畅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通劳仲字(2014)第3986号裁决一案中,发现被申请人刘文帅不服该裁决,已起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故对北京远航京畅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予以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北京远航京畅商贸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通劳仲字(2014)第398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元,由申请人北京远航京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路代理审判员  巴晶焱代理审判员  蒙 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天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