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刑三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谢贵平运输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贵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昆刑三初字第599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贵平,男,1994年6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吉安市。2014年6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公三刑诉(2014)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贵平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贵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1日,被告人谢贵平以体内藏毒的方式乘坐车牌号为云SXXX**的客车从南伞运输毒品前往昆明,途经临沧市南孟公路16公里处卖盐场边境检查站时被边防武警抓获,查获其体内排除的毒品海洛因净重403.7克。昆明市人民检察院针对其指控事实,向法庭出具了抓获经过说明材料、毒品照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毒品现场称量记录、客车车票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根据其指控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谢贵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出示的指控证据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6月21日,被告人谢贵平以体内藏毒的方式乘坐车牌号为云S124**的客车从南伞运输毒品前往昆明,途经临沧市南孟公路16公里处卖盐场边境检查站时被边防武警抓获,边防武警查获被告人谢贵平从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净重403.7克。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县卖盐场边检站武警李某某、陶某某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6月21日,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县卖盐场边检站武警李某某、陶某某在南孟公路16公里处进行设卡盘查,15时许,在南伞开往昆明的云SXXX**客运汽车上发现一名神情可疑的男子,随即上前对其进行盘查,经盘查,其自称叫谢贵平,并供述了以体内藏有毒品的方式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遂将谢贵平抓获归案。2、公安机关现场盘问笔录证实,被告人谢贵平在接受公安民警盘问时主动交代体内藏有毒品的事实。3、镇康县人民医院医学影像DR检查报告单证实,被告人谢贵平腹部肠管内异物存留。4、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证实:被告人谢贵平从体内排出的毒品可疑物经鉴定系毒品海洛因。鉴定结论已告知,被告人谢贵平未提出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5、毒品排出记录、毒品现场称量记录、毒品物证照片、被告人谢贵平指认毒品照片,现场指认笔录、毒品入库清单证实:被告人谢贵平运输的毒品海洛因净重403.7克。6、客车票证实:被告人谢贵平持有6月21日南伞至昆明的车票一张。7、被告人谢贵平的供述证实:2014年6月的一天,其在东莞打工,遇到一名彝族男子将其带到南伞附近的缅甸边境上,让其吞了毒品,并说如果把毒品带到四川就可以得到几千元,其从南伞附近乘客车准备到昆明,在南伞附近的边防检查站就被警察查获了。8、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谢贵平的身份情况与起诉书所列一致。上列证据经庭审调查质证,内容客观真实,采证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谢贵平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仍实施运输,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贵平犯运输毒品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谢贵平应对所运输的毒品承担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谢贵平仅因形迹可疑在接受公安民警盘问时即主动交代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犯罪后具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根据被告人谢贵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贵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2027年6月20日止)二、缴获的毒品海洛因净重403.7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贾慧群审 判 员 赵 勇人民陪审员 杨海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