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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张民初字第00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陆森萍与昆山周庄江南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森萍,昆山周庄江南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张民初字第00843号原告陆森萍。委托代理人李德佐。被告昆山周庄江南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340046,住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云海路5号。法定代表人顾速良。原告陆森萍与被告昆山周庄江南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森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陆森萍负担。审判员  朱丽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