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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汕陆法甲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原告林爱X诉被告李振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爱X,李振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汕陆法甲民初字第78号原告林爱X,女,汉族,1974年9月18日出生。被告李振X,男,汉族,1969年10月13日出生。原告林爱X诉被告李振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林爱X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爱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林爱X负担。审判员  郑小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文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