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汕陆法甲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原告林爱X诉被告李振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爱X,李振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汕陆法甲民初字第78号原告林爱X,女,汉族,1974年9月18日出生。被告李振X,男,汉族,1969年10月13日出生。原告林爱X诉被告李振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林爱X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爱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林爱X负担。审判员 郑小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文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