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诸相商初字第2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史洪光、宋汝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史洪光,宋汝兰,张奎元,郑洪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相商初字第208-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被告史洪光。被告宋汝兰。被告张奎元。被告郑洪杰。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诉被告史洪光、宋汝兰、张奎元、郑洪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无法在简易程序内审结,故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杨奎友审 判 员  王有森人民陪审员  马森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