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贾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任某某;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城民保字第00001号 申请人任某某,女,汉族。 被申请人贾某,男,汉族。 申请人任某某与被申请人贾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贾某所有的陕FJLXXX凯迪拉克越野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已提交价值相当的房产证)。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贾某所有的陕FJLXXX凯迪拉克越野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孟勇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郝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