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新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陈付军与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付军,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陈子飞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19号原告陈付军,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支森,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红松园北里2号。法定代表人孔令键,董事长。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新北路29号。法定代表人董梁,总经理。被告陈子飞,男,196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陈付军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陈子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付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为1200元,由原告陈付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启 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静(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