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张庆与宋芮民间借贷纠纷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宋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张庆。被执行人宋芮。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3)让民初字第2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2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有工资账户,本院依法提取其工资收入,用以偿还欠款及承担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3)让民初字第20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贵群审 判 员 徐昭贵代理审判员 韩庆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