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一终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原静与泰安市泰山区华岳文化广场服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泰安市泰山区华岳文化广场服务中心,原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一终字第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泰安市泰山区华岳文化广场服务中心。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华泰广场。法定代表人曹学山,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原静。上诉人泰安市泰山区华岳文化广场服务中心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山区人民法院(2014)泰山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泰安市泰山区华岳文化广场服务中心于2014年12月30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泰安市泰山区华岳文化广场服务中心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泰安市泰山区华岳文化广场服务中心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117元减半收取4059元由上诉人泰安市泰山区华岳文化广场服务中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广乾审判员 宋许科审判员 于永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学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