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与杨良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杨良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199号原告: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毛杰。委托代理人:朱春山、王林仙。被告:杨良宵,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杨良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碧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阮 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