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邑管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舒红博与曹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红博,曹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邑管初字第1号原告舒红博,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曹洪,男,195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本院受理原告舒红博诉被告曹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曹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主要长期居住在成都市武侯区临江东路**号*栋*单元**层*号,该案应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出具的房屋土地使用证、居住证明,证明被告长期居住成都市武侯区。故本案应移送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成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