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邑管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舒红博与曹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红博,曹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邑管初字第1号原告舒红博,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曹洪,男,195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本院受理原告舒红博诉被告曹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曹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主要长期居住在成都市武侯区临江东路**号*栋*单元**层*号,该案应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出具的房屋土地使用证、居住证明,证明被告长期居住成都市武侯区。故本案应移送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成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