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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朱坚壁、朱爱武等与施龙官、长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坚壁,朱爱武,顾党英,郁桂凤,共同委托代理王洪平,施龙官,长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08号原告朱坚壁,村民。原告朱爱武,村民。原告顾党英,村民。原告郁桂凤,村民。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王洪平。被告施龙官。被告长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长江路272号107室。负责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坚壁、朱爱武、顾党英、郁桂凤与被告施龙官、长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坚壁、朱爱武、顾党英、郁桂凤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施龙官、长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坚壁、朱爱武、顾党英、郁桂凤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坚壁、朱爱武、顾党英、郁桂凤撤回对被告施龙官、长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30元,减半收取2765元,由原告朱坚壁、朱爱武、顾党英、郁桂凤负担。审  判  员  王跃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乐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