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行诉初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陈静与盐城市亭湖区新区管理委员会等行政征用、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行诉初字第0006号起诉人陈静。起诉人陈静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其系盐城市亭湖区新区三洼村村民委员会居民,2007年至2013年,起诉人陈静户的部分土地被征用,享受盐城市亭湖区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复的以土地换社会保障的方案,但是盐城市亭湖区新区三洼村村民委员会违法变更实施方案,并强行扣发起诉人社保存折。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盐城市亭湖区新区管理委员会、被告盐城市亭湖区新区三洼村村民委员会无条件归还原告本户社保存折;2、确认被告盐城市亭湖区新区三洼村村民委员会在发放社保存折时实施的有关每户按人头收取现金0.8万元,或按每人1.3万元的标准打欠条的行为违法,并予以纠正,同时退还原告本户于2014年10月30日出具的2.6万元的欠条;3、撤销盐城市亭湖区新区三洼村村民委员会作出的每年每亩收缴250元返承租金决定,对已经收取的返承租金575元予以退还。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陈静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陈静提起的行政诉讼,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洪少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星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