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杨春青与陈忠丽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青春,陈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499号申请执行人杨青春,男,1983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陈忠丽,女,1987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春青与被执行人陈忠丽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执字第4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岩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