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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杨春青与陈忠丽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青春,陈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499号申请执行人杨青春,男,1983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陈忠丽,女,1987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春青与被执行人陈忠丽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执字第4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岩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