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法民初字第06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简纪红与重庆浩量酒类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纪红,重庆浩量酒类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法民初字第06304号原告简纪红,女,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花溪村6组59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19198111212821。委托代理人黄兴鑫,男,194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龙州湾街道办事处团结村2组146号。被告重庆浩量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鱼轻路26-49号,组织机构代码55676742-6。法定代表人彭梅,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方觉富,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简纪红与被告重庆浩量酒类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简纪红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浩量酒类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简纪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浩量酒类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纪红撤回对被告重庆浩量酒类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免收。代理审判员 史春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