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常商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俞水良与严根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水良,严根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商初字第75号原告:俞水良,农民。被告:严根土,农民。原告俞水良诉被告严根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水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6元,减半收取318元,由原告俞水良负担。审判员 詹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