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闽民申字第2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刘德东与福建省领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德东,福建省领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闽民申字第21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德东,男,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溪后池*****号。委托代理人:杨萍,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琼云,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领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城基路***号信德大厦。法定代表人:陈志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正,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柯双木,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刘德东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领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泉民终字第2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翁德森审判员 徐 荣审判员 蔡毅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江爱香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