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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穆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00480号申请执行人穆某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穆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011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偿还借款300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并交纳申请执行费350元。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27000元,被执行人又交纳现金3350元。本院收取申请执行费350元,申请人已领取执行款30000元,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011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青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