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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商初字第0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无锡市宏达染整设备有限公司与温州温南革基布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宏达染整设备有限公司,温州温南革基布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商初字第0904号原告无锡市宏达染整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温州温南革基布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宏达染整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诉被告温州温南革基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南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宏达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温南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其诉权。宏达公司撤回对温南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达公���撤回对温南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124元,减半收取2562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3982元,由宏达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佳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