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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民终字第2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张某乙与张某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终字第27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委托代理人项某。上诉人张某甲因其他债务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任民初字第3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某甲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张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先东审 判 员  史宝磊代理审判员  张 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梦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