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民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甲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甲,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049号原告王某某甲,女,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甲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甲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